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
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定取得條件
1、安全生產許可證與工程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的區別
(1)前者是對施工單位的要求,后者是對建設單位的要求。
(2)前者是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求,后者是對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要求。
(3)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注意前后順序)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申請續期。
(2)企業在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期3年。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
(1)針對的是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企業違法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
(2)注意與吊銷的區別:吊銷針對的施工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制度:
一、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
1、編制及審核
(1)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2)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企業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2、專家論證
(1)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
1)深基坑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
(2)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3、方案的實施
(1)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審核或論證。
(2)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
二、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1、危險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1)施工現場入口處;……(5)出入通道口;……
2、暫停施工的防護措施
(1)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2)承擔費用的責任方,僅就施工合同而言。
3、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安全衛生要求
(1)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2)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4、危險作業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5、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管理
(1)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2)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三、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管理
1、使用范圍不包括:(1)“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的支出;(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的支出。
2、使用管理
(1)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四、工傷保險
1、工傷的認定范圍
(1)工傷認定的原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
(2)認定范圍的擴展:①患職業病的;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④在搶險救災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⑤革命傷殘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2、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3、農民工的工傷保險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1、鼓勵建筑施工企業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不得向職工攤派。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3、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